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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与大V合作再规范:不得利用引流开户,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09:57:48
导读

  券商与大V合作再规范:不得利用引流开户,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监管层进一步规范券商与“大V”开展合作活动。  1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获悉,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近日下发的2021年第12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要求证券公司应规范开展与“大V”合作活动。  通报文件显示,监管层称在日常监管中

  券商与大V合作再规范:不得利用引流开户,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监管层进一步规范券商与“大V”开展合作活动。

  1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获悉,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近日下发的2021年第12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要求证券公司应规范开展与“大V”合作活动。

  通报文件显示,监管层称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通过对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各公司需严格遵守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具体而言,监管层提出三项要求:一是“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三是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

  券商与“大V”合作目前两种模式突出

  通报文件指出,当下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

  监管层表示,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针对上述现象,监管层指出,证券公司作为持牌机构,要坚持“回归主业、突出专业”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做到严格守法,按规定要求展业。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也要从专业机构角度审慎评估,主动维护自身和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不得开展“大V”引流开户相关活动

  通报文件显示,为督促各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展业,监管层提出三方面要求。首先被规范的,便是通过“大V”引流开户。

  通报文件表示,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层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通报文件指出,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 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此外,通报文件强调,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据了解,《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禁止直播荐股,不得通过奇装异服等方式追逐市场热点

  通报文件同时要求,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同时,券商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

  通报文件指出,券商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遵循四方面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

  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

  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报文件表示,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展业的管理。其中,事前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做好内容管理;事中对直播进行监测监控,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直播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

  券商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不得涉及投资咨询活动

  此外,通报文件要求,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

  具体而言,一方面,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

  另一方面,应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下一步发现违规将严厉追究,利用消息视广播媒体、自媒体等工具开展活动已遭多轮规范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证监局,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与“大 V”合作有关情况,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要求。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要求,一方面,鼓励支持“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方式,说专业的话”,为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发声创造更好地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指出,如果发现券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厉追究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内,对券商利用消息视广播媒体、自媒体等工具开展相关活动,监管层已进行多轮规范。

  10月13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上海证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工具开展业务活动,向辖区内券商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工具开展业务活动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表示,下一步,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从三方面着力: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员工自媒体展业行为;二是优化监控方式,有效发挥日常监控作用;三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合规执业教育。

  11月5日,上海证监局发文表示,近期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消息视频道和广播媒体涉嫌发布具有煽动性、诱惑性极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营销广告。在开展监测监听后发现,相关营销用语存在涉嫌不当提升收益预期、过度强化投资收益、弱化投资风险及利用二维码导流等情形,违反了上海市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相关规定的精神,初步认为相关媒体涉嫌不当发布传播证券业务广告,相关投资咨询机构涉嫌存在不当营销的情形。

  上海证监局及时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相关媒体和投资咨询机构,要求相关媒体、机构提升认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务必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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