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消息,恒泰艾普(300157)因为信披违规,一致行动人孙庚文、上市公司被出具监管函。
具体违规如下:
1. 未及时披露对一致行动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承诺事项
2019 年 6 月 30 日,孙庚文与银川中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银川中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10.67%,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孙庚文持有的 4.9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15.63%,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19 年 7 月 4 日,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行动期限为三年,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算。
2019 年 12 月 29 日,银川中能、刘亚玲、马敬忠(以下合称“承诺人”)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孙庚文为恒泰艾普向浙商银行 2.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的 3 个月内,将用其他担保方式替换孙庚文向浙商银行提供的担保,解除孙庚文对浙商银行就上述贷款所承担的所有担保责任,并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孙庚文的担保解除手续,如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孙庚文的担保责任,则孙庚文有权解除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承诺函》涉及事项可能影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属于对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补充,但双方均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 5 月 31 日才予以披露。
2. 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22 日,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国翠微”)与银川中能、孙庚文签署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银川中能承诺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海国翠微偿清孙庚文前期对海国翠微的债务。同时,《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银川中能应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 5 日内,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000 万股股份办理完成股份托管手续,作为向海国翠微偿还《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项下标的债务、利息及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的履约担保。
2020 年 8 月 18 日,海国翠微针对银川中能、孙庚文提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诉讼;银川中能、孙庚文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3 日、6月 4 日收到该案的二审裁定,裁定内容包括银川中能需向海国翠微支付本金 7,091.67 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海国翠微就前述债权对银川中能持有的 3,000 万股恒泰艾普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裁定事项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但银川中能和孙庚文作为诉讼当事方均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才予以披露。
深交所称,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并对上市公司、孙庚文出具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