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梁文锦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个人破产第一案是中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中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个人破产重整、和解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称,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该如何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深圳市民梁文锦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个人破产第一案是中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中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个人破产重整、和解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称,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该如何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