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要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并提出了十方面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等。
加强信贷管理
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
《通知》提出,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通知》要求银行要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在规范催收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防范欺诈风险
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监高
《通知》强调,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作出贡献。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通知》提出杜绝黑恶势力渗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加强员工管理
新招录员工要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
《通知》提出,突出重点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与集中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起来。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深入整治,严查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员工管理,抓好源头防控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推进员工行为管控,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员工涉嫌“黄赌毒”和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并要求新招录员工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要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要求,继续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放贷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金融放贷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超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贷行为;违规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便利的行为;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损害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利、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活动提供融资或金融服务的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并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整改,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本组文/本报记者 程婕
关注
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
《通知》指出,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监测预警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在大额资金监控和异常资金账户监测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高风险企业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持续优化监测模型,不断提升分析、识别、报告能力。遇到可疑情况,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送途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要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并提出了十方面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等。
加强信贷管理
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
《通知》提出,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通知》要求银行要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在规范催收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防范欺诈风险
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监高
《通知》强调,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作出贡献。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通知》提出杜绝黑恶势力渗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加强员工管理
新招录员工要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
《通知》提出,突出重点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与集中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起来。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深入整治,严查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员工管理,抓好源头防控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推进员工行为管控,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员工涉嫌“黄赌毒”和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并要求新招录员工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要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要求,继续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放贷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金融放贷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超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贷行为;违规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便利的行为;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损害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利、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活动提供融资或金融服务的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并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整改,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本组文/本报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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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
《通知》指出,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监测预警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在大额资金监控和异常资金账户监测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高风险企业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持续优化监测模型,不断提升分析、识别、报告能力。遇到可疑情况,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送途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