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2月15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抖音公司诉称,抖音公司为多个“今日头条”“头条”商标的注册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头条”“新闻头条”对“手机百度”App进行推广,导致在百度网中搜索“头条”等的结果带有涉案App推广链接及下载服务。抖音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在导致用户混淆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既侵害其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辩称,涉案被诉行为早已停止,抖音公司取证后涉案App改名为百度App;抖音公司就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超出其权利基础。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抖音公司提供的“今日头条”商品,但未予以避让,主观恶意明显;抖音公司进行侵权取证的时间为2018年,并无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涉案链接标题中同时有“百度”字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原告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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