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第四十五次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省石墨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现将《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9日 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石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产业振兴的战略部署,着力加快推进我省石墨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开展石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通过省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工信厅、相关市政府〕
2.支持企业应用转化新技术。支持企业承接和转化无氟化学法提纯、低硫低灰可膨胀石墨制备、小尺寸石墨烯制备、石墨尾矿综合利用等关键“破瓶颈”技术,对于承接上述技术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产品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并符合相应技术指标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事后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相关市政府〕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产业绿色化发展
4.坚持绿色发展导向。鼓励通过低碳技术攻关、清洁生产改造、推广节能降碳技术等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碳、减排降污。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带动产业链向下游高端延伸。〔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相关市政府〕
5.支持石墨深加工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石墨深加工企业,根据企业年度总能耗下降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具体为:能耗同比下降10-20%的,每户企业年奖励50万元,能耗同比下降20%以上的,每户企业年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相关市政府〕
6.支持绿色化技术改造。推动省内选矿企业安装VOCs收集装置,推广应用捕收能力强、用量少、无刺激性气味的浮选药剂,解决全省石墨选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问题。优先支持天然鳞片石墨资源高效采选及保护大鳞片石墨的新技术与新装备、新型节能湿法辊磨机、新型绿色选矿药剂、新型无氟提纯、新型电化学法制备可膨胀石墨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相关市政府〕
7.支持石墨尾矿综合利用。鼓励企业、投资平台等投资建设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并根据年度实际利用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年度实际利用石墨尾矿总量达到1万吨的项目或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万吨,补助金额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相关市政府〕
三、支持降低用电成本
8.支持“源网荷储服务”项目建设。优先支持石墨园区及重点企业建设微电网,优先配置相应清洁能源指标,在利用地方债券项目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采用自投自建、第三方投资、共享光伏等商业模式,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鼓励用电企业在生产经营区域,利用闲置屋顶和空地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相关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9.扩大市场化直接交易规模、优化风(光)火捆绑交易比例。加大直接交易撮合力度,将发电企业让利等额传导至用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风(光)火捆绑比例,降低用电价格。〔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工信厅、相关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四、支持数字化赋能
10.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11.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石墨工业(产业)园区高标准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模式和专项债券作项目资本金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石墨园区污水处理、道路和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园区承载能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相关市政府〕
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