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4)、推荐汇总表(附件5)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三)各省(区、市)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30个和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15个和5个。中央企业通过所在地推荐。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待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完成揭榜任务后(揭榜名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择优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
(五)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附件:
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2.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
4.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5.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5: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