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调整通知》,填写《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附件2,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争相关企业应知尽知,积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二)工信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拟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新申请政策企业应做好答辩准备。
(三)如本次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未能在2023年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附件3),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四)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2022〕198号)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或复核。
(五)本通知相关工财函〔2022〕204号、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可登录我厅门户网站或直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网站下载。
联系人:郑玉辉
附件:1.《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2.《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
3.《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docx 附件2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docx 附件3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