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该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省委省政府产业兴省工业强省战略全面实施,电信设施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条例的出台对于全省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电信设施建设、发展大数据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2020年,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牵头启动了起草工作,经过广泛调研、专家论证,对照上位法多次修改,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同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函询等方式,不断吸收省直相关部门、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群众代表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今年初在省司法厅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并在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审议。条例草案在5月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各人大常委及代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6月期间,在省人大法工委组织下,相继开展了文本修改及调研工作,在充分吸纳各委员代表及各方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并于7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结合省内信息通信行业的建设发展实际,从规划建设、平等接入、资源开放、共建共享、管理保护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及明确。
一是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二是条例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预留合理的管线扩容和设施安装空间,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三是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四是条例明确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或者设置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或者设置等电信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五是条例规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也对电信设施改动、迁移和拆除作了规范。
宣传实施 有序发展
下一步,省通信管理局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宣传和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贯彻好、落实好、发挥好、应用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