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对自动驾驶车辆使用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权责认定做出划分,新政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化应用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显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只要L3级别或L4级别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责任人均是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