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实施。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2022年度省政府规章新制订项目。省司法厅经反复论证、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法治领域改革立法保障的需要。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一项改革措施。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要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2021年,我省依托“两平台”和“粤商通”率先开发全省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并在惠州试点后全面推广应用。截止目前,全省已有22个平台上线(1个省级平台,20个地级以上市平台、1个区平台),已录入市场主体1089982家,完成粤商通匹配109993个。其中,惠州、东莞、佛山、汕尾、中山等5个平台已产生非现场执法数据。全省累计发起云巡查任务917宗(发送巡查通知1021次,涉及市场主体590家,累计完成巡查448次),累计发起云备案任务14宗(涉及市场主体11家,累计完成备案6次)。在执法实践中,其他有关单位也存在大量的非现场执法情形,如电子治超、生态环境领域自动监控平台监控、深圳市开展工地建筑工程施工噪声“远程喊停”监管模式等等。因此,制定《办法》,是加强和完善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需要。
(二)贯彻新行政处罚法,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的需要。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在法律上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未对非现场执法作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好这项规定,我省需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依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的事前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流程,注重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隐私权等权益,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线上线下一体监管机制,服务常态化条件疫情防控大局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既是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效减少执法现场接触,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有效途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已把推行“非现场执法”列为2022年六件法治实事项目之一,把开展非现场执法地方立法,推动出台《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作为一项任务措施来抓。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21修订)
(二)参考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设总则、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在线监管系统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四十三条。
(一)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职责分工、非现场行政执法原则。
(二)电子技术监控执法。一是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原则、设备要求。二是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法制审核内容、技术审核内容。三是第十二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场所设置进行规范,第十三条明确设置地点要对外公示。四是第十四条对无人机执法进行规范。五是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共享、费用承担、数据分析研判、数据安全、设备检测维护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在线监管系统执法。一是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在线监管系统执法的适用情形。二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依托“数字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并明确了在线监管系统执法应用的具体内容。三是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要积极推广行政管理相对人注册使用“粤商通”及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四是第二十六条明确在线监管系统执法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防止行政不作为。
(四)非现场执法规范。一是第二十七条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二是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在线监管系统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证据制作进行规范。三是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非现场执法证据审核、排除。四是第三十四条明确非现场执法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五是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非现场执法的电子送达、电子支付。
(五)当事人权利。一是第三十七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不得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采集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密。
(六)法律责任。明确对非现场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原标题:《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截止日期:202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