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方向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指南。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是指我省境内所有在用的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例如: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为动力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等。
(三)非道路工程机械产品应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发展。优先发展非道路工程机械用发动机电控燃油系统、高效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及污染控制系统所使用的传感器。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2022年底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25年与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五)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需求,对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分时、分类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机械的区域。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完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使用的登记制度。鼓励淘汰高排放非道路工程机械。
二、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一)加强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排放检测和维修。加强非道路工程机械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强对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放检测能力的建设;经检测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应强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非道路工程机械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技术状态。非道路工程机械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及诊断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放稳定达标,同时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二)完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登记制度。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进行登记,并对其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排放治理改造。在排放治理改造中,针对要改造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应先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匹配和小规模示范应用,确认技术的可行性和治理效果,再进行推广应用,并确保对改造产品的持续维护和质量监管。
(四)加强对再制造发动机的排放管理。对装用再制造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再制造发动机的排放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原机定型时的排放要求,且只能作为配件进入发动机配件市场,用于替换同等排放水平的发动机。
(五)加强非道路工程机械的噪声控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弃用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消声、隔声和吸声装置,加强对噪声控制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非道路用燃料、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
(一)提升油品和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燃油应不断降低烯烃、芳烃、多环芳烃的含量;机油应不断降低硫、磷、硫酸盐灰分的含量;氮氧化物还原剂应重点研究解决低温结晶问题,降低醛类、金属离子等杂质的含量。
(二)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鼓励油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加入能辨别生产企业的微量物质示踪剂。确保终端使用环节的燃料、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稳定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