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减轻疫情影响,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我市新能源小汽车市场消费,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小汽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类别及标准
按照办理登记的小汽车指标获取方式,补贴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补贴。使用通过常规方式申请的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或更新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以下简称“车辆价格”)10-20万元的补贴0.5万元/辆;20万元以上的补贴1万元/辆。
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居民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纯电动小汽车或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仅限于办理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的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注册登记。补贴同上。
(二)第二类补贴。通过市交通运输局专项摇号活动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仅用于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如用于办理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仅限于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购买价格1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其中,价格10-20万元的补贴1万元/辆;20万元以上的补贴2万元/辆。
(三)第三类补贴。通过放宽申请条件方式获得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仅限于办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5批及以前),且车辆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35kWh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对搭载开源鸿蒙系统及其商用版本的车型予以补贴,标准同第一类补贴。
二、申请期限
(一)补贴期限: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类补贴总金额均受预算数额限制,先到先得,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另行公告结束日期。
(二)申报期限: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本补贴资格。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新能源小汽车并上粤B车牌的个人消费者;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车辆购置条件。
申请补贴的车辆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2.在深圳市经营纳统的汽车经销企业(简称经销商,名单参见附表)购买的新车,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订金凭证日期和发票日期均在补贴期限内,且发票日期在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订金凭证日期之后。
四、申请方式及资料
本次补贴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自2022年7月1日起,申请人可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sz.gov.cn/)等平台登录“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深圳市小汽车个人指标证明文件;
(三)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购车订金凭证(POS小票、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现金支付购车订金的或手写收据订金凭证的,不在本次补贴申报范围;
(五)购车合同;
(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七)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需在深圳市相关银行开户);
(八)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公证翻译本。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市交通运输局取得有效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
(二)申请人在经销商处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申请人通过市交通运输局专项摇号活动获得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以及通过放宽申请条件方式获得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购买的新能源小汽车是否符合上文“申请条件”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有关确认方式另行发布。
(四)申请人在市公安交警局使用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六、其他
(一)申请人应为车辆所有人,相关车辆指标证明文件、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及银行账户所有人需属于同一人。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销商应向消费者准确介绍所售车辆对本实施细则的适用情况,对误导欺骗消费者或恶意串通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请人办理补贴申请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六)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仅能享有1次且1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本细则的实施不影响省、市、区其他消费补贴政策的获取。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