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外资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水平,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办法》具体制定依据和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制定《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授权和规范,参照执行。同时,鉴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机关已作规定,《办法》删除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应在官网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三是简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条件材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删除和修改了“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计算机网络建设标准”等条件。不再要求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等材料。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四是强化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授权变更等责任。明确被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