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原告此前已注册“微粒贷”商标并转让至微众银行名下,微众银行授权原告使用。被告寻赞公司的“微粒钱包贷”软件为小额借款平台,其商标名称与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名称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其“微粒钱包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微粒贷”有显著不同,不会和原告的业务产生混淆,且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已主动下架。
法院审理认为,“微粒钱包贷”APP与“微粒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用户产生混淆,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寻赞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