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法院网发布一则案例:胡某是一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销售,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所在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
据了解,胡某于2016年入职,原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公司关停了其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胡某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后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差旅补贴等约4.4万元。
公司称,其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已提前30日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每月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同时因疫情影响公司复工推迟,推迟复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假天数等。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被告公司上诉后,杭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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