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元宇宙无疑是科技领域最火爆的概念之一,扎克伯格曾表示未来脸书将从一家社交媒体公司转变为一家元宇宙公司,之后元宇宙这个词席卷了整个互联网与投资圈。那么,元宇宙的本质是什么?
“元宇宙是从虚拟游戏、虚拟艺术收藏品开始兴起,逐步扩展到社交和金融领域的。”巴比特创始人长铗在《元宇宙:通往无限游戏之路》一书中表示,元宇宙的终极形态是一种“无限游戏”,也即打破边界、颠覆规则、不断迭代和进化发展的新世界。
无限游戏的概念源于詹姆斯·卡斯《有限与无限的游戏》一书,有限游戏的目的在于赢,无限游戏的目的是让游戏永远玩下去;有限游戏是在边界内玩,无限游戏玩的就是开放边界。
互联网规模的终局即元宇宙价值的开启,元宇宙既是虚拟现实技术、区块链技术、5G等新兴技术创新的产物,更是从有限游戏到无限游戏的范式转变。了解了元宇宙的本质,就能准确把握科技前沿,发现未来的投资趋势和创业机会,成为元宇宙赛道的领先者。
柏拉图说:“只有死者才能看到战争的终结”,人类社会很容易停滞在结束了的有限游戏中,或被囚禁在有限游戏中而不自知。如果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视为有限游戏,那么大国竞争必然导致“修昔底德陷阱”。如果从无限游戏的视角出发, 人类将会成为命运共同体,拥有更广阔的未来。
不过,长铗也认为,我们对元宇宙不能只有赞美和展望,还要有客观和理性的认知,从而认清当前的挑战。本文围绕元宇宙可能面临的法律、监管合规、伦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本文摘自《元宇宙:通往无限游戏之路》一书,经中信出版(300788)集团授权发布。
同互联网时代一样,数字虚拟经济也会牵扯到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包括法律、监管与合规、伦理与人性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中提到,数字平台崛起强化各国对市场垄断、税收侵蚀、数据安全等问题的担忧:
一是数字平台崛起过程中,逐步形成‘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市场格局,由于互联网平台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企业垄断行为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以传统反垄断规则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垄断规制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二是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带来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对基于传统经济模式构建的国际税收规则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税费存在严重不平衡,也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担忧和不满。
三是数字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海量数据(603138),由此带来的数据滥用、隐私泄露等问题。
可以预见,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平台,元宇宙在发展过程中也将遇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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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法律问题
元宇宙数据的维度、广度、深度皆比“平面化”的互联网高出数个量级,拥有大量立体型数据,如 VR、AR、3D、视频、模型、音乐等类型的数据。
这些数据在元宇宙语境下有些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价值评判,过去的法律法规已经难以对这些换了语境的传统数据类型进行准确判定。
互联网如此重视数据价值,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服务和智能终端的增加,数据量和数据类型的爆炸式增长;另一方面是因为个体参与互联网的深度在不断加强,用户隐私数据也在不断积聚,带来了很多因数据权益产生的法律纠纷。最终,数据合规问题成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也成为最突出的互联网法律问题。
元宇宙里娱乐型的信息数据将只占一小部分,更多的是涉及经济、金融、社交、身份、内容创作等高度敏感的数据或是涉及安全的数据。
此外,相比互联网只依赖 PC 和智能手机等终端,元宇宙的接入终端本身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除了所有的互联网终端,还包括物联网终端,以及正在大规模普及的扩展现实终端。
终端的爆炸式发展也将带来更多数据问题,这都意味着传统的数据法律并不能适应元宇宙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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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伦理问题
在构建元宇宙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面对法律问题,还需要面对存在于法律之上的伦理问题。
不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由元宇宙驱动的虚拟社会,都会存在弱势群体,若强势群体掌管着制定法律和规则的权力,则弱势群体将无处申诉。此时便是伦理和道德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们永远站在真理的法庭上,坚守人类文明的正确价值观,尤其是在科技和商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通过伦理和道德来约束人性,守护人类美好的家园。
当遇到法律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时,伦理和道德成为人类价值观的底线,形成正确的伦理和道德认知对元宇宙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譬如,人工智能将代替大量从事重复性、机械性工作的劳动者,有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失业;人工智能产品和应用尚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资格,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安全事件在责任认定和划分上存在极大困难;随着智能算法的不断更迭和广泛应用,由算法带来的算法偏见、‘信息茧房’等问题日渐突出,引发了人们对算法价值观的争议。
AI 技术是构建元宇宙所使用的重要技术之一,人们将用 AI 技术在元宇宙中创造无限的社会关系和文明,传统互联网所面临的这些尚未解决的伦理问题也都将传递至元宇宙。
此外,在元宇宙中,还要处理人与虚拟人、人与虚拟社会、虚拟人与虚拟社会、人与 AI 技术、AI技术与虚拟社会等极其复杂的相互关系。
例如,当一些拥有了超级算力的人率先在元宇宙中占据建设的先机,掠夺和囤积大量社会资源,将导致元宇宙尚未建设就已经宣告终局。
在处理互联网垄断的问题上,目前的法律也困难重重。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刚定义了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又出现了短视频和直播,需要深入它们的体系中,掌握其本质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新法律法规。
因此,垄断问题更像是一种伦理问题,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和普通用户也只能以伦理和道德为出发点,勇敢捍卫自己的权益,迫使中心化平台做出合理改变。关于虚拟人物是否需要遵循现实世界的伦理和道德的问题也引发了大众深思。
如果元宇宙中的虚拟人物具备跟真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意义,也许会有算法垄断者像英伟达制造黄仁勋的“数字替身”一样在元宇宙中肆意妄为,甚至违法犯罪,造成整个虚拟社会秩序的混乱。虽然至今尚未真正出现公认的元宇宙完全形态,但虚拟身份是大家一致认可的要素。
目前,对虚拟身份的具体定义和实现方式也存在分歧:有人主张建立传统 Web 3.0 所倡导的 DID,解除传统互联网模式下的用户名 / 密码,通过 DID 存储用户信息和隐私数据;也有人认为应该与加密货币账户体系和钱包相结合,与资产体系绑定,有助于建立身份的奖惩机制,虚拟身份的恶意行为可以直接导致钱包余额被扣除,并据此形成公民信用。
虚拟身份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最终都要直面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当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违背了“元宇宙公约”时,是否在现实生活中也需要 1∶1 地承担责任?
例如在元宇宙中的一次社交聚会上,一个人恶意伤害了一位素不相识的“好友”,导致他在虚拟社会中被众人嫌弃,失去了“存活”的意义。
他在元宇宙中诉诸无门,选择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起诉这个人,这是否合理?即便合理,又应该以什么方式来赔偿,是货币还是虚拟资产?
谈到虚拟资产,也同样涉及法律和伦理问题。以当前加密货币为例,世界各国很难形成统一的法律,而且矛盾重重,既要保护也要打压,既承认其存在合理性也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具有比加密行业的虚拟货币更复杂的价值属性,因为它除了具有与虚拟货币一样的可交易性、抗审查性,还具有艺术审美、游戏功能、其他自定义属性等更多元宇宙中的应用价值,对这种资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又跟加密行业大不相同,这一切目前都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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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的法律地位
传统定义上的虚拟资产属于公民的合法的现实财产,一般会受到各个国家法律的监管和保护,如传统游戏中的各种虚拟资产是目前现实社会中最常见的虚拟财产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款为委任性条款,虽然也表达了保护的思想,但对于确认虚拟财产性质及如何行使权利仍处于模糊状态。
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也处于灰色地带。虚拟财产的交易缺乏保障,违约、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不过对于非法取得他人虚拟账户并转移或抛售其中的虚拟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盗窃罪。
在元宇宙中会涉及传统虚拟财产、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和以 NFT 为代表的新型非同质化资产,资产类型更加多样化,每种虚拟资产对应的法律体系皆不一样,甚至某些方面还处于空白期,比如NFT 资产。
鉴于 NFT 资产不同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特性和使用场景,它更类似于收藏类或者艺术类资产,与传统游戏中的资产也很相近,所以应该以传统虚拟财产现有的法律来规范 NFT,还是继续像对待比特币一样从严施压 NFT,目前尚无定论。
从加密行业的角度来看,相较比特币一类的虚拟货币,NFT 虽然大大减少了投机炒作的效应,风险传播范围也明显缩小了很多,但对于热门项目和 NFT,依然存在一定的疯狂炒作和倒手模式,所以对于 NFT 的监管应该从更具体的层面开展,比如设置 NFT 资产交易拍卖平台。随着 NFT 资产在元宇宙资产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明确和重要,对解决这个问题的需求也越发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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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与反洗钱
所有的虚拟财产都需要建立反洗钱机制。尤其是加密世界和元宇宙中均存在还权于民的去中心化理念,虚拟资产具有十分明显的匿名性特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虚拟财产也常被用于非法集资。
在传统金融世界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了一些针对反洗钱的国际标准——各国应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本国获得审批或进行登记注册,以便各国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管。同时针对监管机关必须是相应法域所对应的监管机关,而非自律管理组织。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针对不同交易对象和交易类型,制定了不同的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措施。并于 2021 年 6 月,连续向银行、持牌财务顾问、支付系统运营商、财务公司、信用卡持牌人、持牌信托公司等发布了明确通知,全方位加大反洗钱力度。
中国也制定了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
将来在元宇宙中也会存在非常多的虚拟财产服务供应商,建立完备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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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一些国家已经在探讨是否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进行征税,或者对交易平台进行征税。
如美国国家税务局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发布的Notice 2014-21 和 2014-16 I.R.B. 938 号文件,给出了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处理方法。2017 年日本在税法修正案中,将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取得的收入归类为“杂项所得”,由投资者申报所得税。目前中国关于这方面的税收法律仍处于空白。
在传统游戏领域,将游戏虚拟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哪种虚拟资产,如产生现实层面的交易和收入,从根本上来说都应纳税,在元宇宙中税务问题也将更加突出。
在现实世界的法律框架中,艺术、书籍、域名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被视为应税财产。
具有类似性质的 NFT尚不属于这个范畴,缺乏征税方面的法律约束可能会大大增加以 NFT 交易为掩护的金融犯罪行为,以逃避相应地区政府的征税。此外,建议对于高利润的 NFT 收藏品交易应适用较高的税率。
来源:《元宇宙:通往无限游戏之路》,中信出版集团2022年1月出版,作者长铗;本文由余春敏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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