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为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被告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告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为,被告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的运营主体为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成立于2009年8月22日,采用注册会员制,通过浏览广告,点击广告,搜索广告等进行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