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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收购泛亚信通股权涉嫌违法,各被罚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5 19:13:24
导读

讯,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讯捷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贵州泛亚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分别收购泛亚信通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

讯,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讯捷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贵州泛亚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分别收购泛亚信通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15年泛亚信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决定分别给予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121号

当事人: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3楼301室

当事人:郑州市讯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与保税南路交叉口北100米中央厨房

当事人:贵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讯捷贸易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贵州泛亚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交易方。

收购方一:阿里创投。2006年于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2014年阿里创投全球营业额为人民币,中国境内营业额为。

收购方二:郑州讯捷。2013年于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深圳市讯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讯捷主要从事电信转售及软件服务业务。2014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

收购方三:贵阳广电。2010年于贵州省贵阳市注册成立,原用名贵阳广电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变更名称为现名,由贵阳市财政局全资持有。贵阳广电主要从事广告经营、非时政新闻节目制作与经营、电视剧电影制作与经营、新媒体投资运营等业务。2014年贵阳广电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

被收购方:泛亚信通。2014年于贵州省贵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贵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泛亚信通主要从事公共WiFi建设运营服务。2014年泛亚信通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

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6月15日,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等签署《增资协议》,郑州讯捷、阿里创投、贵阳广电以认购增资方式分别取得泛亚信通41.67%、25%、25%股权。2015年7月24日,泛亚信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5年6月15日,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收购泛亚信通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4年度,阿里创投全球营业额为,中国境内营业额为;郑州讯捷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贵阳广电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7月24日,泛亚信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创投与郑州讯捷等经营者收购泛亚信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分别给予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文/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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