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93727.61元,合计修复费用103539.61元。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盗窃门楼上的一块“甲第里”石匾,盗窃过程中造成该石匾掉落摔断。同年4月27日晚上,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当地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偷盗门楼上的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两被告还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至今两块石匾未能追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邹峰:本案的审判,既是对两被告所做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对广大公众人文生态资源权益遭受损害的填补,更在于警示、教育、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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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