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21〕331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国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正在采用5G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和使用5G网络。5G频率共享使用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5G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在5G频率共享时需要履行的相关许可变更手续,明确了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事项的情形,充分保障企业在5G共建共享中依法合规使用频率资源,进一步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通知》将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共享分为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两类情形。其中,基站频率共享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基站改变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发射或接收频率范围,使用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频率,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用户终端提供5G服务的频率共享方式;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用户终端改变发射或接收频率范围,通过无线方式接入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法设置、使用的5G基站,获得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服务的频率共享方式。
对于用户终端频率共享,《通知》依法明确企业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事项,降低了企业负担;对于基站频率共享,《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基站电台执照等事项的有关程序要求,有助于企业知悉开展基站频率共享所需材料和相关程序。
关于企业申请开展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所需材料和相关程序,《通知》指出,对于拟开展基站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手续,并提交就基站频率共享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基站频率共享的具体频率范围、各方权利和义务、共享地域、共享期限、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的企业主体、频率占用费缴纳分摊比例、终止频率共享的条件等事宜。此外,企业获得变更5G频率使用许可后,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变更手续;对于拟开展用户终端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联合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明确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涉及的具体频率范围、共享地域、共享期限、共享终止条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