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 讯】10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县开展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的实施方案》,文件明确:对试点村境内的农户和市场主体屋顶的光伏项目建设,由县光伏办牵头,组织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和各家金融机构,成立一个工作专班,以试点村为单位,由辖区内的农户和市场主体自愿书面申请,自筹资金。统一办理备案、并网等手续。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从县政府推荐进入房县的多家有资质的光伏建设企业中,遴选一家企业负责组织施工、验收、并网,原则上实行一村一企。
全文如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县开展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政办发〔202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房县开展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2日
房县开展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和湖北省能源局《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扎实有序开展我县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结合全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一)公共性质的屋顶空间资源
1.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的屋顶;
2.所有学校、医院、福利院和村委会的屋顶;
3.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小区的屋顶;
4.所有工商业的屋顶,包括:东城工业园、北城工业园、西城工业园、纺织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亨运物流园、西商农港、七河建材城、忠和酒业、神武绿源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县城规划范围以外的县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已建、正建和将来新建的工商业。
纳入此次试点的为所有工商业的屋顶。其他屋顶根据电力消纳情况分步有序推进。
(二)非公共性质的屋顶空间资源
1.县城规划区以外分散的工商业自建楼房的屋顶;
2.城乡居民自建楼房的屋顶。
以上屋顶光伏要与乡村振兴规划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格局,禁止滥搭乱建。
纳入此次试点的为全县2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其他各村所有屋顶根据全县屋顶光伏整体规划、电力消纳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序推进。
二、试点政策
(一)公共性质的屋顶空间资源。属县政府自建的,无偿移交给县光伏办开发使用;属易迁小区和企业自建的,由县光伏办实行租赁开发使用,所发电优先出售给用电大户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
(二)非公共性质的屋顶空间资源。对试点村境内的农户和市场主体屋顶的光伏项目建设,由县光伏办牵头,组织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和各家金融机构,成立一个工作专班,以试点村为单位,由辖区内的农户和市场主体自愿书面申请,自筹资金(需要贷款的,银行上门),统一办理备案、并网等手续,实行综合性一站式服务。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从县政府推荐进入房县的多家有资质的光伏建设企业中,遴选一家企业负责组织施工、验收、并网,原则上实行一村一企。
三、试点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光伏办负责屋顶光伏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地面光伏及其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指标和项目立项的争取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屋顶光伏项目与乡村振兴规划、美丽乡村建设有效对接和指导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光伏备案的审批把关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户屋顶光伏建设设施、设备等产品质量把关和价格监管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调度工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科经局和纺织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商农港、亨运物流园等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自范围内公共性质屋顶的移交和企业自建厂房屋顶的租赁以及矛盾化解和接入电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建成所需的电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电站建成后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网和余电上网收购以及电费结算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负责农户建设光伏电站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小额贷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所有可用屋顶的相关手续的统一办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施工必备条件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县新闻媒体和光伏办要大力宣传屋顶光伏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通过群众会、户院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屋顶光伏政策,对因涉及乡村振兴规划、美丽乡村建设或房屋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非试点村等原因不能建设屋顶光伏且农户有强烈愿望的,要耐心细致的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三)严肃责任界限。因不具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的“承担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要求而擅自设计和安装光伏电站的,依法予以查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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