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10月26日,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销账号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名称信息。
原文如下。
为了规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进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