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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工信部拟规定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数据安全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0 14:08:57
导读

消息 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工业、电信行业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

消息 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工业、电信行业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对数据出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数据出境】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核心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相关数据的安全;

(二)对工业、电信行业及其重要骨干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等造成严重影响;

(三)对工业生产运营、电信和互联网运行和服务等造成重大损害,导致大范围停工停产、大面积网络与服务瘫痪、大量业务处理能力丧失等;

(四)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确定的其他核心数据。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数据定义】工业数据是指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民爆等行业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平台运营、应用服务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是指对工业、电信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主体。

第四条【监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工业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电信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条【产业发展】行业监管部门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支持推广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培育数据安全企业、研究和服务机构,壮大数据安全产业,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的创新应用。

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研发提供数据开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六条【标准制定】行业监管部门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等不同主体,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引导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管理、数据安全贯标达标工作。

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分类分级方法】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坚持先分类后分级,定期梳理,根据行业要求、业务需求、数据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标识,形成数据分类清单。数据分类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运维数据、业务服务数据、个人信息等。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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