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消息,近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巨人集团诉“深圳巨人集团”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支持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
2017年,原告巨人集团四家关联企业将被告巨商公司、巨人(深圳)公司、深圳巨人公司三家关联企业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诉称,后者申请了巨人国际商标(诉讼过程中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冒用巨人集团及其创始人史玉柱的形象和名誉,实施了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包括生产、销售带有“巨人国际”标识的净水机产品及其他侵害“巨人”商标的智能家居产品,在宣传中称其实际控制人为“原脑白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巨人集团创始人”等虚假信息,吸引了众多运营商和服务商加盟。至本案起诉时,已有50余家相关企业字号的公司,侵权规模大、侵权获利极高。
因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原告于2018年将案件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撤回徐汇法院案件诉讼。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判决相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且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巨人网络集团公司等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巨人”文字,并在《解放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2021年9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予以确认。
公开资料显示,巨人集团由史玉柱创立于1989年,旗下业务涵括IT软件、健康、金融投资、互联网互动娱乐、新能源、互联网医疗等产业,先后打造了巨人汉卡、脑白金、征途、球球大作战等品牌。2016年4月,巨人集团旗下巨人网络回归A股市场,股票代码00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