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7月30日,杨红樱等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民终213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信合公司诉称,24部《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作品系由信合公司根据杨红樱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信合公司与被告安少社、杨红樱解除前述图书出版合同后,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合公司许可,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杨红樱、安少社及时代传媒公司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信合公司提交的其委托图德公司创作涉案作品的委托合同,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信合公司。杨红樱虽然为《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授权他人对涉案作品进行出版发行。
一审裁判结果为,被告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杨红樱等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317 083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