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百货是万达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因被曾经的合作伙伴举报,遭万达审计介入调查后,今年41岁的万达百货工程部经理范某被移交朝阳公安侦查,并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朝阳法院受审。记者昨日获悉,范某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工程部经理被指控索要回扣
朝阳检察院指控范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称,2014年4月,范某利用其担任朝阳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北京尧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在万达百货门店的导向标识项目中标为名,向杨某索要回扣11.9万余元。
范某则不认可指控。他辩称,其收受的钱与招标无关,多年来他对杨先生很照顾,会帮其催工程款等,杨先生很感激他,这些钱属于“感谢费”。“我2014年4月11日辞职,4月29日杨先生才打钱给我,我的新工作报酬更好,职位也高,我认为杨先生这样打点,是为了之后更好合作。”
离职还遭索贿业务经理愤然举报
据了解,杨先生是尧鼎公司的业务经理。其证称因范某索贿数额太高,范某离职后,接任范某的李某也多次给他打电话要钱,即使在他从尧鼎公司离职后也不断接到索贿电话,并责怪他办事不力,这才一怒之下举报。
万达集团接举报后令审计部介入调查。万达审计部一副总证称,2015年2月,万达接到尧鼎公司万达项目代理杨先生的举报,称范某在负责万达8家门店的导向标识招标采购中,向尧鼎公司索要37万的好处费,其中25万元是现金,另11.95万元打入范某妻子账户,另有50元为汇款。
公司审计部介入后,先找举报人了解了情况并搜集了相关汇款凭据,后又找到该次招标的5名技术评委。审计部发现,5人中有3人打分高度一致,且这3人均来自物管部门。
另外,范某的消费与其收入严重不符,故审计部初步认为,范某有舞弊和索贿受贿嫌疑。
杨先生证言显示,万达公司招标做广告,范某问其是否有兴趣参加。杨先生称很感兴趣,范某向其透露可让尧鼎公司中标,但尧鼎公司需付合同款的25%做回扣。
为了公司业绩,杨先生答应了。该项目评标时,范某先把两家报价较低的公司排除在外,最终让杨先生所在的尧鼎公司中标,总中标额230万余元。
杨先生称,其按照承诺在2014年3月底在通惠河边交给范某25万元现金。 2014年4月22日,其又打款12万元给杨先生,其中扣除了50元手续费,“是范某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他离职了,要赶紧打钱。”
另方案清单证明,尧鼎公司的报价总额为230余万元,与其它公司报价相比,高出60万元。
查清楚后,万达向警方举报,民警电话联系到范某。2015年8月11日8时许,范某到朝阳区经侦队配合工作,随后被拘传到奥运村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范某亲属退缴11.9万余元。
跟评委打招呼帮广告公司中标
据范某供述,其是收了杨先生给的好处费11.9万余元,他让杨先生将钱汇到了其爱人姜女士的账户。
万达公司在2014年导视标牌投标开始前,就有五六家公司参与竞标,尧鼎公司参与竞标,是杨先生向其许诺,如果公司中标,定会给其好处。在招投标履约评估阶段,作为万达百货工程部负责人,范某给尧鼎公司打了高分,并且跟其他评委打了招呼,尧鼎公司最后胜出。
范某承认,案发后其与杨先生订立攻守同盟,以此否认受贿。
受贿获刑10个月没收11.9万赃款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作为万达百货工程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作员受贿罪。
至于范某所辩称,“收受钱款是感谢费、打点费,与招标无关”等供述和辩解,朝阳法院认为,在案杨先生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范某收了杨先生给的钱,这钱也是为了帮助杨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招标中中标,钱款用途明确。
鉴于范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是自首,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退缴赃款等情节,朝阳法院从轻处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没收其在案赃款11.9万元。